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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3-07-07 16:24 信息来源: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防范化解城镇燃气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落实城镇燃气安全责任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进一步深入开展燃气安全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广大市民要自觉提高燃气安全意识,熟悉了解和掌握燃气安全使用常识,严格遵守燃气使用规则,要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杜绝使用“黑瓶”“黑气”。对使用的燃气设施进行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联系燃气经营企业处理,切勿自行盲目处置。为确保燃气使用安全,全市各燃气用户使用的连接橡胶软管要更换为燃气专用金属连接软管。 

  二、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禁充装非自有钢瓶,认真履行入户安检责任,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书面告知用户立即整改。 

  三、对使用燃气却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餐饮等公共场所,坚决依法处罚;对使用燃气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等公共场所,坚决按规定停止供气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不按要求违规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对因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不认真而导致的事故,坚决严格倒追燃气经营企业相关责任。 

  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施工会签制度,开工前,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五、各县区政府统一组织,城市管理、应急、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商务、公安、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集中开展排查整治,加强行业监督管理。要常态化进行燃气安全宣传,组织对城乡各燃气用户集中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对有禁不止、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格处罚。 

  六、对非法生产、充装、经营、运输、使用、储存瓶装燃气的,由公安、城市管理、应急、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阻挠、防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市民要积极参与燃气安全整治行动,对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进行举报。 

  八、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辽源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