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市印发了《辽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
年初以来,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批示、省环保督察组关于建筑垃圾混堆乱倒现象组织整改的通知以及省住建厅关于《吉林省建筑垃圾工作指南》相关工作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各属地政府、管委会,在认真参研上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办法》,本《办法》坚持以上位法律法规为指导,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理念,确定起草思路,一是以完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长效机制为目标,强化城市监督管理力度;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聚焦任务标准细化量化,研究城市建筑垃圾日常管理的实用性;三是以源头管理、运输管理、处置管理等方面为重点,加快补齐短板,推进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办法》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和合法性审查后,综合各方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并做了必要的修改调整,形成了《办法》。
二、制定目的
《办法》的实施可以更好地明确各级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程序,规范各建设工程项目工地和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的行为,更有利于做好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消纳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建筑垃圾的源头管理制度。电力、电信、供水、供热、燃气、排污、园林及市政道路维护等工程开挖的建筑垃圾需要用于回填的,应当采取围挡措施,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边环境,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余留的建筑垃圾。交通、市政公用、园林等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管理,监督落实冲洗保洁措施。
(二)明确了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名录并指导运输企业分类运输建筑垃圾。
(三)明确了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制度。建筑垃圾应当根据不同的物料特性进行利用,确实无法利用的应当进行填埋处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的管理,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设施运营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建筑垃圾处置单位规范化运营。
(四)明确了建筑垃圾的责任追究制度。《办法》要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责任主体信用管理,采集相关单位(或企业)和有关责任人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信息,落实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