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2022〕278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开展为期二年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通告》主要编制依据是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278号)、《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
二、目标任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通过道路推行能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证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水平。
三、主要内容
《通告》分为九条。
第一条,确定了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时限。明确未来二年辽源超标电动自行车合法上路行驶,过渡期结束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二条,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对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对不符合这个标准且是电动自行车的车辆做了定义,对登记核发号牌的车辆范围做了固定。 第三条,依法确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超标电动自行车登记及核发号牌机关。依法开展超标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
第四条,规定了集中登记时间为30日,约束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提升约束登记机关登记时间的权限,对社会通告了超标电动自行车免费登记原则。
第五条,便民服务原则,开辟市区、东丰、东辽两县三处登记站点,因需要依托公安网登记、查验车辆,登记业务只能在车辆管理所进行。
第六条,办理超标自行车登记时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交和出示的手续,登记机关在手续齐全时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七条,明确限制了登记机关不得为不符合标准的、手续不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办理登记。
第八条,政府鼓励车辆所有人积极参加车辆保险,鼓励车辆置换更新,鼓励群众购买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鼓励群众对车辆更新。
第九条,规定了《通告》释解机关,方便群众咨询。
辽源市公安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