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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登记的通告》的文字解读

发布时间: 2024-10-25 15:34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一、起草背景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2022〕278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开展为期二年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通告》主要编制依据是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278号)、《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   

  二、目标任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通过道路推行能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证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水平。        

  三、主要内容        

  《通告》分为九条。        

  第一条,确定了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时限。明确未来二年辽源超标电动自行车合法上路行驶,过渡期结束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二条,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对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对不符合这个标准且是电动自行车的车辆做了定义,对登记核发号牌的车辆范围做了固定。   第三条,依法确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超标电动自行车登记及核发号牌机关。依法开展超标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        

  第四条,规定了集中登记时间为30日,约束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提升约束登记机关登记时间的权限,对社会通告了超标电动自行车免费登记原则。        

  第五条,便民服务原则,开辟市区、东丰、东辽两县三处登记站点,因需要依托公安网登记、查验车辆,登记业务只能在车辆管理所进行。        

  第六条,办理超标自行车登记时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交和出示的手续,登记机关在手续齐全时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七条,明确限制了登记机关不得为不符合标准的、手续不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办理登记。        

  第八条,政府鼓励车辆所有人积极参加车辆保险,鼓励车辆置换更新,鼓励群众购买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鼓励群众对车辆更新。        

  第九条,规定了《通告》释解机关,方便群众咨询。        

辽源市公安局        

2024年10月24日       

  原文: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登记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