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拟使用西安区灯塔镇、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使用土地范围
拟使用土地位于西安区灯塔镇,拟使用土地共计17.2078公顷。其中拟使用: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农用地4.6195公顷,(耕地0.1713公顷,林地4.4038公顷,果园0.0149公顷,其他草地0.0027公顷,坑塘水面0.0268公顷。)西安区灯塔镇国有农用地12.5883公顷,(耕地1.1386公顷,林地7.1259公顷,果园0.2778公顷,其他草地3.1478公顷,农村道路0.2237公顷,坑塘水面0.6745公顷。)
四至:北至规划黑金小镇、南至泰安大路、西至规划路、东至那兔乐园(具体位置及面积以勘测定界为准)。
二、拟使用土地目的
本次使用土地拟作为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交通运输用地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三、拟使用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请上述拟使用土地范围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配合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做好拟使用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登记工作。
四、相关规定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使用土地范围内抢栽(种)各类农作物和树木,以及抢建建(构)筑物(包括:蔬菜大棚、温室、看护房等)。如违反此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予补偿。
本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7日